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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弱勢戶,包括下列各類:
一、第一類:列冊低收入戶。
二、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政府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用標準,未達標準之一‧五倍,且其所有不動產價值在新臺幣
三百九十萬元以下者。
三、第三類: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安置並報經內政部核定者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