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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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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出租住宅時,應通知承租人限期繳交二個月房
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簽訂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後依現況點
交房屋;其未在期限內辦理者,取消其承租資格,由合格之候補人依序遞
補承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