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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土地開發案件之審議,按申請區位之規模類別依附表一及附表二收取審查費。
前項申請範圍同時包括平地、山坡地或海埔地二種以上類別時,依其區位所列之規模類別分別收取審查費。
依本法規定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申請人針對申請開發面積調整或範圍擴大,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提送變更開發計畫者,應依前二項規定收取審查費。
圖表附件:
附表一 平地與山坡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表.PDF
附表一 平地與山坡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表.DOC
附表二 海埔地開發許可審查收取標準表.PDF
附表二 海埔地開發許可審查收取標準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