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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29 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使用共同管道者,處其月使用費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鍰,並得連續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