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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複審時,得斟酌投資個案特性,邀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前項審查會議成員人數七人至十一人,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成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由主管機關聘任。主持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