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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標租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之管理維護,由管理機關依契約約定辦理。
前項管理維護業務,主管機關得委託公民營機構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