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09:0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一定數額,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重要產業:
(一)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前目以外之產業: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二、重大公共建設: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慈善、醫療保健或社會福利事業: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四、投資開發案件位於離島地區者: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前項所定金額,不包括土地取得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