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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都市計畫、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應依聯席會議之議決,分別依本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所定程序,辦理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之核定、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認可及水土保持計畫書之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