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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聯席會議為審議有關案件,得組成小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參考。
前項小組,得由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委員、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委員,或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代表分別或共同組成之,並得邀請其他專家或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都市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應指派業務有關人員,配合第一項小組辦理相關調查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