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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受有撤銷登記或停止營業處分之鑿井業,自該項處分送達日起該鑿井業不
得再行承辦工程。但已承辦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准其繼續施工至完成為止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