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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鑿井業聘僱之技術員,技工離職時,應於十五日內向原發證主管機關報備
,並於一個月內另行聘僱合格技術員、技工,申請異動登記。技工離職時
,應將其工作證收回繳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