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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起造人在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外之土地,集中興建二幢以上房屋,或單幢房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同時檢送公共設施及安全設施計畫。
前項公共設施及安全設施計畫,包括道路、水電、雨水及污水排洩等設施。其為山坡地者,應檢具水土保持計畫。但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得限制建築。
第一項建築物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