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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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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應依照建築期限建築完成,因故不能於期限內竣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申請展期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執照作廢。
學校、工廠或依第七條規定興建房屋者,其承造人應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