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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案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許可證明;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需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