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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支導線點數應在十點以內,如為地勢所限,得酌予增加之。距離測量準用前條第一項;水平角觀測準用前條第二項。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二十√N秒+三十秒,N為導線點數;位置閉合差不得超過導線總邊長之五千分之一。
已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公告之地區,於局部辦理樁位恢復補建作業時,得沿用原測定導線精度實施,不受前項支導線精度規範限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