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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序文所定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租賃住宅代管業管理者: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與租賃契約書約定之委託管理及租賃期間均達一年以上。
二、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予租賃住宅包租業者:簽訂租賃契約書約定之租賃期間達一年以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