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4: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人申請返還土地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