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08 20:0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經紀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存放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之銷毀或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