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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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六款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參考系統。
二、投影方式。
三、資料來源及時間。
四、發行者。
五、發行日期。
六、其他經地圖編印機關(構)認定之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