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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參加編印優良地圖評選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應檢具報名表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前二年內編印之地圖,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參與評選之地圖,以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送存中央主管機關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