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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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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35 條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
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
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由該已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
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並於領得證明書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
更名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