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4/11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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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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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110.01.27 修正之第 26-1、51-1、5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17 條
地政士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但經委託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
由者,得將業務委由其他地政士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