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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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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對於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項,應通知被付懲戒之不動產估價師,限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