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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不動產經紀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外國人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需轉換經紀業或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
紀業執行業務,應由新雇主檢具原雇主之同意書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許可期間不得超過原許可聘僱期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