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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28 條
經紀人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受撤銷或廢止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於原因消滅後,得重新請領證書或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