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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