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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領得經紀業證照後始得繼續營業。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營業者,依第三十二條處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