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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得會商需用土地人訂定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