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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保管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其格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徵收工程名稱、土地標示。
二、應受補償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三、保管現金或債券之金額。
四、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情形。
五、通知送達之日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