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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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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32 條
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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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