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0:3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現況測量分析結果,土地界址相對位置變形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
關應製作相關圖說,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相互協議、調整界址及
埋設界標,必要時得召開說明會。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未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進
行協議,協議成立者,應依協議結果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逾期未完成者
,逕行調整界址,據以測量。
第一項之相關圖說包括震災前原地籍圖、震災後現況圖、震災前後面積分
析表及其他相關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