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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災區辦理地籍圖重測之測量基準,得採用一九九七臺灣地區大地基準 (簡
稱 TWD97)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