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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地政事務所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均應收件,經審查准予測量者,隨即
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定期測量通知書交付申請人 (含代
理人) ,通知準時攜帶定期測量通知書到場指界。
申請人屆時不到場者,視為放棄測量之主張,已繳測量費不予退還,但申
請人在原定測量日期三天前撤回其申請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