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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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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建物複丈 (包括標示勘查) 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
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建物標示變
更登記。其經申請人於複丈時當場認定,並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者,複
丈完竣後,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