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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新建之建物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測量:
一、依法令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
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文件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