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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並提
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後
將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記程序辦
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前項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人於測量現場指界並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者
,視為一併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