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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左列規定:
一、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共同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三、第一款、第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
載有陽台、屋簷、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
辦理測量。
四、地下街之建物,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
測繪其位置圖及平面圖。
五、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
牆壁厚度之面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