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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司法機關囑託地政事務所,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
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建物測量時,應由司法機關派員定期會同地政事
務所人員辦理,並於測量後由司法機關指定人員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