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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測量人員於實施測量時,應先查明申請人所執定期測量通知書,測量後應
由申請人當場認定,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其申請人不簽名或蓋章者,
測量人員應在測量圖上註明其原因,簽報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准註銷結案,
並由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