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0:0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
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司法機關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
,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前項司法機關囑託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其所定期限短於十五日者,應加倍
計複丈費。但檢察機關依據國家刑罰權經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案
件,免納複丈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