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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266 條
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建物測量費:
一、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建物測量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