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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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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投標單:載明投標人、標的物、投標金額及承諾事項。自然人應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法人應註明法人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法人登記證或公司統一編號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投標金額應以中文大寫。
二、繳納保證金:其金額按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計至千位),限以郵局之匯票、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並連同投標單妥為密封,用掛號函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標售機關指定之郵政信箱。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前項第二款之劃線支票,指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