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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土地開發事業之收入。
三、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收回之地價應撥部分。
四、放領公有耕地收回之地價應撥部分。
五、受託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之服務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