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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放領地價之繳納,由國家行庫、直轄市行庫及其分支機構辦理經收,悉數解繳國庫。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