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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已受理申請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徵規費。
三、指界測量。
四、審查。
五、公告。
六、異議處理。
七、登記。
八、繕發書狀。
九、異動整理。
十、歸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