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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地政專業人員,應具有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工作經驗併計三年以上,
並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土地行政類科考試及格者
。
二、大學以上土地行政相關系所畢業者。
三、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者。
前條土木工程專業人員,應具依法取得土木工程技師資格或合於下列資格
之一,並有土木工程經驗三年以上: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土木工程類科考試及格者
。
二、大學以上土木工程相關系所畢業者。
三、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者。
前條測量專業人員,應具依法取得測量技師資格或合於下列資格之一,並
有測量經驗三年以上: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測量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大學以上測量工程相關系所畢業者。
三、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