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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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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重劃區村莊內土地之分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村莊之土地應劃定範圍為一分配區,就其現況儘量按原位置分配。
二、村莊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前應先實施地籍調查,據以辦理測量分配。
三、村莊分配區各宗土地之界址以當事人指界為原則,但當事人未能指界時,以現況使用界為準。現有界址曲折,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籍調查時,自行協議截彎取直。
四、村莊分配區共有土地如經全部共有人書面協議分割且指界者,得分配為個人所有。
五、村莊分配區土地辦理分配後,所有權人分配之面積減少時,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在重劃區有耕地分配者,將減少之面積折價,以重劃區內之耕地分配補足或以差額地價補償。
(二)在重劃區無耕地,或經補配耕地面積仍不能分配補足者,以差額地價補償。
六、村莊分配區土地辦理分配後,所有權人分配之面積增加時,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在重劃區有耕地分配者,將增加之面積折價,以重劃區內應分配之耕地面積扣減之或由該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
(二)在重劃區內無耕地者,由該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