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6/08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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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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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112.02.08 修正第 4、47-3、47-4、79-1、81-2、第 81-3 條第1 項、81-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所定地價評議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地政、不動產估價、法律、工程與都市計畫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與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