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08/12/13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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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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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108.07.31 修正之第 47、81-2、8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
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
築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