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5/28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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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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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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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112.02.08 修正第 4、47-3、47-4、79-1、81-2、第 81-3 條第1 項、81-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供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予適當之減免;減免標準與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